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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6-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12日,最高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零四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二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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