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