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耿新潮辞职请求的决定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耿新潮辞职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大常委会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耿新潮辞职请求的决定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耿新潮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4月28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耿新潮提出辞去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耿新潮的辞职请求,报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