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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1. 【颁布时间】1989-6-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198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四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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