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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5-23
    2. 【标题】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lasrd.gov.cn/include/content.php?id=18183

    7. 【法规全文】

     

    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会


    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17年5月23日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调整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31日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5月23日《六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安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九、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参加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时应着正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工作人员应着制服。

    十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二、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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