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议案的决定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议案的决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常委会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议案的决定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议案的决定
(2016年12月27日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决定将经宿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30次会议二次审议、修改过的《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提请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