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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9-5-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9日,最高法院刑二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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