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2017年4月21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细则》。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