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本市新一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除新的静安区外):
浦东新区 45名
黄浦区 35名
徐汇区 35名
长宁区 35名
普陀区 35名
虹口区 35名
杨浦区 43名
宝山区 35名
闵行区 41名
嘉定区 35名
金山区 35名
奉贤区 35名
松江区 35名
青浦区 35名
崇明县 3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