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 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导语修改为:“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 将第三条修改为:“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五、 删除名称中的“暂时”一词。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