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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6-12-29
    2. 【标题】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pcsc.sh.cn/n1939/n1944/n1946/n2438/u1ai145892.html

    7. 【法规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 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导语修改为:“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依法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二、 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 将第三条修改为:“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五、 删除名称中的“暂时”一词。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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