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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9-5-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本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计算的。没有仅就程序问题向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裁决,属于程序审理,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不存在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不服原审裁定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向上诉人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要询问当事人。但鉴于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起的上诉,仍属于程序审理,如果二审法院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不经询问当事人而作出裁定。
    此复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89)粤法经请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自钧院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颁发以来,我省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遇当事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均按《解答》第二项关于“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的规定,就受诉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作出书面裁定。但目前此类案件的数量不少。一方面在时间、人力和财力上给人民法院特别是二审法院增加了大量负担,另一方面又难于约束和制裁其中的滥用诉权行为,不利于依法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我们意见,二审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1)可参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管辖权争议案件的上诉人预收受理费。收费标准与其他二审案件相同。经审理,维持原裁定的,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撤销原裁定的则将预收的诉讼费退回上诉人。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内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经阅卷,二审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不必询问当事人的,可迳行裁定。
    当否!请批复。
    198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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