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松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大常委会
松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松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聘任暂行办法
(2016年7月12日松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下称顾问)工作制度,发挥其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顾问,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任的在法律方面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经历且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
(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四)从事律师工作的,执业十年以上;
(五)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第四条立法顾问的产生,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社会团体推荐或者个人自荐。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负责提出顾问的人选建议、日常联系与服务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向顾问提出立法咨询的,各自承办咨询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顾问正式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予以聘任,并向顾问颁发聘书。
顾问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任期满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继续聘任。
第七条顾问在聘任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的要求,对法规草案的提出、修改、审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加立法项目调研、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
(三)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四)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常委会提供法律咨询。
第八条 顾问在聘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我市有关立法信息;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
(三)查阅与咨询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顾问在聘任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立法工作中涉及需保密的业务资料等履行保密责任。
(二)不得以顾问名义从事与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不得以顾问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而获取私利。
第十条 顾问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一)严重违法违纪的;
(二)三次以上无故不履行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的;
(四)因年龄、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顾问工作的。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顾问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适当的咨询费用,每年从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专家咨询费用。对松原市区以外的顾问,根据需要给予交通和食宿补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