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树槐
2017年3月24日
关于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
执法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负责的发票管理事项已被取消,市政府不需再委托其行政执法,为此市政府决定对《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