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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4-5
    2. 【标题】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18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fushun.gov.cn/fushun/InfoDetail/?InfoID=be6b12b3-294a-4f44-a5d6-060f36b0e537&CategoryNum=038015011

    7. 【法规全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8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葛海鹰

    2017年4月5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

    二、对《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22号文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2、《抚顺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3、《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5号令)



    附件2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将《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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