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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1. 【颁布时间】2017-4-26
    2. 【标题】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3. 【发文号】保监厅函〔2017〕9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67632.htm

    7. 【法规全文】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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