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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6-12-1
    2.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mgrd.gov.cn/jdsx/cwhjy/cwh_2016/201704/t20170410_177133.html

    7. 【法规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将于2017年1月14日在呼和浩特召开。会议建议议程是: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7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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