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明确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命案,采取按电子表决键的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