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巴音克西克辞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巴音克西克辞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巴音克西克辞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巴音克西克辞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22日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巴音克西克辞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对巴音克西克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