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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1. 【颁布时间】1989-4-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1989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晋贞轩之父晋聚仁在1950年冬季土改复查时,主动将已登记在他家土地房产证上的三间房屋献出,其他共有人也未提出异议。晋家腾出房屋后,当地政府做为公产行使所有权已有三十多年。讼争之房屋产权早已转移,现晋贞轩要求返还,不应支持。以上意见供做参考。处理后请将结果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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