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1989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晋贞轩之父晋聚仁在1950年冬季土改复查时,主动将已登记在他家土地房产证上的三间房屋献出,其他共有人也未提出异议。晋家腾出房屋后,当地政府做为公产行使所有权已有三十多年。讼争之房屋产权早已转移,现晋贞轩要求返还,不应支持。以上意见供做参考。处理后请将结果报本院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