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 39 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11月13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共张掖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张掖的实施意见》、《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办理市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财政预算编制中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或调整;
(六)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八)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市委批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请审议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四)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领导提出,或者由市政府部门单位、县区政府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根据决策内容依照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主办单位,其他部门为协助办理单位。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七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方面专家的智库作用。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某些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书面论证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要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生态、社会保障、公益事业、重大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除市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市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
(四)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五)评估小组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六)评估小组根据分析查找出的风险点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隐患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或矛盾纠纷化解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专项稳控工作预案。
(七)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相应作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评估结论,最后形成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可以暂缓实施,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准予实施,并做好风险应对化解措施,妥善处理相关合理诉求。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的征求意见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市政府相关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有关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提请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列入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规章;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吸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市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五)市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市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市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通过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其相关部门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授权有关单位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