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 37号
《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9月19日
张掖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电力、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地下水资源勘察评价,组织建设地下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网络,定期核定地下水可开采量限制指标。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规划,审批本辖区年度地下水资源开采和机井建设计划,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区域地下水资源条件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得超过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指标。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按年度计划取用水,切实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九条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和单井取水量限额管理。
第十条 机井建设应按照全市规划、年度计划和地下水控制指标审批,合理确定井位布局、井距、井深、取水层位等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 机井应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类取用水户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三条 需申请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人方可建设。《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区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审批机井取水量。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不得新增取水。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十六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建设项目取水的,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凿井工程。
第十九条 实行机井施工单位登记制度。凡在我市境内承建机井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前应向凿井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经登记后方可按取水许可批准的井位布局、井深、取水层位等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机井施工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新打机井成井后15日内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和取水单位1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核定相关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按照核准的水量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启用水井;验收不合格的,机井一律不得开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打机井成井验收内容包括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机井成井质量及井深等相关技术指标、出水量是否达到要求、计量设施安装情况、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等。
第二十三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机井及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机井管理档案及数据库,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水资源费与水费
第二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严格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机井提水量计征;对农业灌溉机井暂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可根据灌溉定额或机井提水产生的电度数折算计征;对拒不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计征。
第二十六条 取水人应当依据核定的机井许可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农业灌溉地下水资源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半年或年征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农业灌溉地下水计量水价制度。地下水水价由市水务、物价、财政、农业等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六章 节约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条 建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奖惩机制。对厉行节约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水资源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惩罚,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鼓励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地下水循环高效利用。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勘查、采矿、建设地下工程等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对报废、闲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机井所有人应当采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禁止采用渗井、渗坑、无防漏设施的沟渠、坑塘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并查处违反水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未按规定回填报废旧井、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机井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拒不安装计量设施、破坏计量设施、拖欠水资源费等行为,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五十四条、《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张掖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27日印发的《张掖市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2005〕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