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兴林、潘俊德、李德平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职务请求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兴林、潘俊德、李德平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职务请求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兴林、潘俊德、李德平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职务请求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兴林、潘俊德、李德平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4月22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陇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何兴林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接受潘俊德、李德平辞去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陇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何兴林所任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