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6年4月26日陇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1日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发〔2017〕10号文件《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建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举措;
(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和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六)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国土资源规划;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市本级财政单项投资五仟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政府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市政府担保的重大融资项目及建设情况;
(九)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制定或修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国计民生、民主法治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事项;
(十一)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实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申请许可;
(十三)全市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情况;
(十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情况;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相关区划调整情况;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改革与发展和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债券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污染防治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以及县、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十)在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灾害、重大事故、突发重大事件的应对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十四)涉及环境污染、影响民生的矿产、水、森林资源和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十五)授予或者撤销陇南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六)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十七)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
第七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经市长、院长、检察长、主任委员签署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以及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的重大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报告重大事项通知书》。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应当在前一次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30日内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实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并报市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要点,分解任务,逐项落实。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党中央和市委工作部署,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收集重大事项建议议题,报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是否列入年度清单计划,对需要列入年度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后,及时反馈“一府两院”,按程序办理。
(三)对没有列入年度清单的重大事项,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机构及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依照程序补充提出,然后按第七条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先将议题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调研报告或者收集的意见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审议时参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将重大事项的议案原案或决议草案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也可举行论证会、听证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当到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询问。议案或报告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当对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或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在4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对需要较长时间落实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常委会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常委会闭会后10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或联名人。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事项,可以由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须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执行、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市人民政府凡越权或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撤销;造成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