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小娟辞去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小娟辞去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小娟辞去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小娟辞去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年3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小娟辞去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