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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9-19
    2. 【标题】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4年第7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baoji.gov.cn/site/11/html/276/291/394/255621.htm

    7. 【法规全文】

     

    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宝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7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支持雷电监测预警技术开发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综合能力。
    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防雷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
    规划部门配合气象部门落实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气象部门对特种行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雷减灾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及时打击处理故意损毁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
    电力、工信、交通、文广、金融、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划定的雷电防护等级为A、B、C、D的电子信息系统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防静电装置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理位置、地形、地质、环境和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送气象部门进行防雷装置专项审核。各级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作为重要审核内容之一。未经审核批准或未取得核准文件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所在地气象部门的监督。施工中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跟踪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部门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部门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气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管理。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应当同时进行防静电检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应当告知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申报复检。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
    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气象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九条 市、县(区)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口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防雷设施,发现故意损毁防雷设施的行为,应当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防雷减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气象部门的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19年9月30日。2003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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