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 【颁布时间】1989-3-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擅自划拨法院已冻结的款项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989年3月26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6)第03号关于对银行擅自划拨已冻结款项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银行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只有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才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南宁市常乐贸易公司的银行存款于1985年6月27日被法院依法冻结。据你院来文所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于1985年12月18日到工商银行南宁市支行民生路信用部要求划拨被冻结的款项时,该款已被民生路信用部扣划抵还其贷款。民生路信用部的行为,显属违反《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的规定,应责成信用部将款追回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