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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1. 【颁布时间】2017-1-23
    2. 【标题】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srd.gov.cn/info/1020/5236.htm

    7. 【法规全文】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二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2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srdfgw@sina.cn。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







    眉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

    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

    (2017年1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地方立法作为改革先导,为决胜“两个率先”,实现“五个先行”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经公开征求意见现拟定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如下:

    一、城乡建设管理方面(共7项)


    法 规 名 称

    提请审议部门

    起草部门


    《眉山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市政府

    市住建局


    《眉山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市政府

    市城管执法局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市政府

    市住建局


    《眉山市城市交通管理条例》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眉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市政府

    市城管执法局


    《眉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政府

    市城管执法局


    《眉山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市政府

    市法制办

    市畜牧局


    二、环境保护方面(共6项)


    法 规 名 称

    提请审议部门

    起草部门


    《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市政府

    市环保局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市政府

    市环保局


    《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条例》

    市政府

    市环保局


    《眉山市七里坪生态保护条例》

    市政府

    洪雅县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市政府

    市畜牧局


    《眉山市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条例》

    市政府

    市农业局


    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共2项)


    法 规 名 称

    提请审议部门

    起草部门


    《眉山市文物保护条例》

    市政府

    市文广新局


    《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市政府

    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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