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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6-5-20
    2. 【标题】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nanning.gov.cn/rdgz/jdjy/201605/t20160523_611474.html

    7. 【法规全文】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16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甘诚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在隆安县震东扶贫生态移民与城镇化结合工程项目中推进精准扶持实现精准脱贫的议案》(第20号)的调查报告和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农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第20号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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