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决议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决议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决议
(2016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文军所作的《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情况的报告》,并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融资模式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采用“项目资本金+企业债务资金”模式开展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建设融资工作。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融资中涉及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严格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规范举债,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