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7年1月23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1.市十四届人民政府副市长及其组成人员;
2.本市选出的驻邕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
3.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4.本市的其他厅级领导;
5.市委副秘书长;
6.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7.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8.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9.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10.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
11.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12.市人民团体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13.市级双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