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大常委会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贺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在我市工作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政协第三届贺州市委员会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市委副秘书长;
五、市人民政府正副秘书长、市长助理;
六、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市直处级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
九、中直和区直驻贺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市直属企业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一、大中专学校一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