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方青辞去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方青辞去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大常委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方青辞去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方青辞去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6年1月7日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方青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方青辞去崇左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