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大常委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6年12月16日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崇左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 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 政协崇左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三、在崇左工作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四、 在崇左工作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五、 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七、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八、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九、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 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十一、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 驻崇左市的中直、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三、 市人民团体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四、 驻崇左的高等院校各一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