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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6-2-27
    2. 【标题】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gdqy.gov.cn/info/102207

    7. 【法规全文】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16年2月27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总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一般于会议举行的30日前发给代表。”作为第八条第三款。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四、将大会议事规则中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因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作相应修改。

    五、将大会议事规则中“有关委员会”修改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因此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相应条款。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10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先交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七、增加“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八、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执行。”作为第四十八条。

    九、原第九章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按顺序顺延为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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