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陈家记辞去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陈家记辞去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陈家记辞去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陈家记辞去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5月18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家记辞去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