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新明辞去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刘新明辞去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广东省清远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新明辞去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刘新明辞去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5月18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新明辞去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