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部分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关于深圳市部分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深圳市部分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关于深圳市部分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深圳市部分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87名,龙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3名;
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36名,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3名;
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78名;
龙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