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湖北省随州市人大常委会
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2017年3月9日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如下决议:
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受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市三届人大常委会设立的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职能由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