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社军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决定
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社军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决定
河南省信阳市人大常委会
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社军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决定
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社军辞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决定
(2016年2月3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社军辞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同时,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社军辞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