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山东省莱芜市人大常委会
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关于《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2月23日在莱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莱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修冬
主任、第一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2月2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莱芜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总的认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优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条例草案内容基本符合实际。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最近,我们组织人员到莱城区、钢城区和雪野旅游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区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修改后,增加了一章二十三条,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市容管理体制机制
有的委员提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有关部门、街道和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取得了良好效果,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有关内容,将这些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同时,我市市容管理方面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草案修改稿在总则第四条增加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在第八条增加了编制专项规划及制定城市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的内容。关于执法主体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在我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了明确。为此,对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市容管理层级和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理顺和补充。
二、关于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调研中,有些单位和代表提出,建(构)筑物容貌管理是城市市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法规应当严格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市区内有些工程施工现场乱摆乱放、管理不规范,有的商家店外经营问题突出,影响了市容环境,需要予以规范。对此,草案修改稿在第二章增加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对建(构)筑物整体容貌和使用临街建(构)筑物经营业户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三、关于城市道路管理
有些委员提出,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但在实际生活中,经常看到挖掘道路施工、机动车扬撒、泄漏现象,既影响了交通,也造成了环境污染。道路上有的破损井盖、沟盖没有及时更换,影响了交通安全,占用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行为屡禁不止,道路保洁人员将树叶、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河沟时有发生,建议增加有关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在第三章中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并对道路施工、敷设地下管线和井盖等的维护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对道路保洁作出规定。增加第二十七条,对占用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增加第二十九条,对机动车运输散装货物提出了要求。
四、关于静态交通管理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我市车辆停车难、乱停乱放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为破解这一难题,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加强管理。对此,草案修改稿在总则第三条增加“静态交通”的表述,将车辆停放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并分别在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对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单位停车设施内的车辆停放作出规定。
五、关于居住区容貌管理
在创城过程中,老旧小区环境脏乱差、无人管理问题突出。有的委员提出,小区环境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市存在大量老旧小区,大部分管理不规范。随着小区市场化管理不断推进,聘请物业公司进行专门管理成为必然趋势。建议增加条款,对这些老旧小区加强管理,为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此,草案修改稿对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增加第三十六条,对小区内绿化管理、装修、娱乐、体育等活动进行规范,对小区内饲养宠物特别是养犬作出补充规定,鼓励物业企业进驻老旧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六、关于其他容貌管理
有些社区和单位提出,农贸市场、便民市场、早市、夜市的管理是创城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公共场所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公共设施是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加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对于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至关重要。对此,草案修改稿对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并增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对车站、广场、公厕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废旧物品回收也是影响城市市容的重要方面,为此,在第四十五条对再生资源回收作了规定。
七、关于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的一章,主要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内容,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入机制、协调机制、联动机制、配合机制作了规定,设定了建立社会监督员、公开曝光、投诉举报、有奖举报等制度。规定了社会信用体系、执法要求、协管员制度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八、关于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的修改,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对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中关于城市市容管理方面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没有作重复性规定,草案修改稿对草案有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修改。同时,对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的赔偿问题和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作了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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