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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7-2-16
    2. 【标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人社部发〔2017〕1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702/t20170217_266309.html

    7. 【法规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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