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 【颁布时间】2017-1-6
    2. 【标题】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7]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1/t20170106_2515807.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