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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1. 【颁布时间】2016-12-20
    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3. 【发文号】证监会公告[2016]3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612/t20161230_308802.htm

    7. 【法规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

    为满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要求,提高公众公司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7项准则(以下统称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要求,资本市场相关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需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对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对于股票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内地上市部分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在香港上市的部分,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资本市场其他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仅对上市实体作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仍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要求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全面做好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有关准备工作,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学习与培训,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要求,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密切关注资本市场新业态、新情况,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资本市场相关主体应配合审计师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强化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管理层和治理层应保持与审计师的充分沟通,关注审计师如何确定、解决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这些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正文“第五节 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对关键审计事项涉及的公司情况作出说明,并在年度报告正文“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披露。具体信息披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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