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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6-12-13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12/t20161227_2145071.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李小鹏
    2016年12月13日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八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删除第二款。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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