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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1. 【颁布时间】2016-12-9
    2.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3. 【发文号】国办函〔2016〕9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19/content_5150030.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6〕99号





    工商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提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思路以及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加强对网络市场监管的协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网络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信办、邮政局等10个部门组成,工商总局为牵头单位。

    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联络员会议,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涉及网络市场监管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提出网络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按照各尽其责、协同管网的要求,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协作,增强监管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 茅  工商总局局长

    成 员:胡祖才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肇雄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陈智敏  公安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邹志武  海关总署副署长

        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陈 钢  质检总局副局长

        郭文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

        任贤良  网信办副主任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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