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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江浦区、洪泽区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6-10-9
    2. 【标题】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江浦区、洪泽区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huaian.gov.cn/rdgz/6/content/5e38cfb9577bf61b0157ac4ccefa0ca5.html

    7. 【法规全文】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江浦区、洪泽区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江浦区、洪泽区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江浦区、洪泽区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江浦区、洪泽区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6年10月9日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清江浦区、洪泽区换届选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成立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设立选举委员会,在筹备组的领导下主持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任命。

    二、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决定,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08名,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35名。

    三、清江浦区、洪泽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16年12月底前选出。

    四、清江浦区、洪泽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应于2017年1月上旬召开。

    五、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六、原清河区、清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行使职权到清江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选举产生为止。原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履行职责到新机构成立为止。

    七、原清河区、清浦区和原洪泽县选举产生的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至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为止。

    八、关于洪泽撤县设区其它有关事项由洪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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