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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9-1-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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