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
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
(十)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当事人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备,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邮政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建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照明路灯、停车场库、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售电售水系统等设施。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 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0日发布的《娄底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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