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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门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

    1. 【颁布时间】2015-5-22
    2. 【标题】荆门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
    3. 【发文号】令2015年第3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ingmen.gov.cn/govinfo/szf_xxgk/201507/t20150716_167477.shtml

    7. 【法规全文】

     

    荆门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

    荆门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1


    荆门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34号


      《荆门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11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5月22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在按照本规定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三条门前三包责任制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范制订、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是指责任单位所拥有或使用的建(构)筑物临街地面、墙面和空间整体周边环境。横向为沿街建筑物总长,纵向为建筑物墙面至人行道路沿石外边界。

      对具体范围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停车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八)改制的国有企业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点、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明确或者有多个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单位;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七条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包卫生:及时清扫责任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烟头、纸屑、饭盒、塑料袋、瓜果皮壳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临街门店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放置在店内适当位置;责任单位生活垃圾应当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将垃圾随意倾倒在门前路面上。

      (二)包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树木、花草无缺株,花坛无破损;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违停乱停车辆;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公共通行的设施;不得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第八条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非法营运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违反餐饮服务、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固定门店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文明办负责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列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评选文明单位应事先征求城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责任单位的奖惩等内容。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确定门前三包工作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区达到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一条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督办考评制度。社区网格员实行日巡查制度,每次巡查记录实时录入数字化城管门前三包信息平台,作为考评依据。

      实行路段长管理责任制,各路段长单位应当认真履职,督促所属临街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市、区“马路局长”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工作的检查、督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考评办法和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显著的责任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在媒体上曝光。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形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11日发布的《荆门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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