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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6-9-2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9/t20160920_2090187.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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